《【漫知视界】第 3 期:未及时下架侵权产品或影响合法来源抗辩成立》
2025-01-19
  以下文章来源于上海知产法院 ,作者秦天宁  销售商合法来源抗辩中的主观状态如何认定,上一期“上知案例洞察”作了深入分析,本期“漫知视界”再直观解读一下。  基本案情ip形象版权注册  原告:上海聚蓝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兰公司)  被告:沃尔玛华东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尔玛华东公司)  被告:莱卡健康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卡公司)  原告系名称为“滤芯分离式直饮水壶”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其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并共同连带赔偿原告含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元。经审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落入原告主张保护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被告莱卡公司未经许可进口、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的“莱卡LAICA”滤水壶。被告沃尔玛华东公司系被诉侵权产品销售商,其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莱卡公司,可免除其于2018年1月收到起诉状前的赔偿责任,但其收到的应诉材料包含了涉嫌侵权的相关具体信息,应当推定此时被告沃尔玛华东公司已知道销售的是涉嫌侵害他人专利权的产品,但其在合理时间内未对侵权产品采取下架处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判令被告莱卡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聚兰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被告沃尔玛公司对其中的1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莱卡公司和沃尔玛华东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索引  福建纹身贴版权登记一审:山东绘画作品版权登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7)沪73民初753号  版权申请登记流程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终686号个人版权登记漫画仅为示意图

【漫知视界】第3期:销售商收到起诉状后未在合理时间内下架侵权产品影响合法来源抗辩成立
销售商收到起诉状后未在合理时间内下架侵权产品影响合法来源抗辩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