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潮创新遭遇版权纠纷,法院以案释法定边界
2024-10-14

原标题:明辨真假牡丹亭 诠释知产保护 司法美学 ——苏州中院以案释法为 国潮 创新厘清边界图为《寻找牡丹亭》宣传海报和演出实拍。  导读   情不知所起,一往而深。 因情生梦,因梦而死,亦可因爱复生。曲折的情节、浪漫的色彩,让一出《牡丹亭》在中国戏曲舞台上活跃400多年,弦歌不辍、经久不衰。时代脚步向前,经典绵延呼应。随着越来越多公共空间被开发成为展示艺术风采的亲民大舞台,类似剧中主角的 杜丽娘 与 柳梦梅 们,纷纷遭遇花式 二创 甚至 魔改 ,以颠覆既有认知的艺术形象走出传统剧场,走进现代生活,构筑鲜活出圈的别样风景线。  然而,当 国潮 创新遇上知识产权保护,诸多问题也随之摆上台面:提取传统艺术元素进行再创作的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活跃在街头巷尾、旅游景区和各类艺术节的表演活动被借鉴乃至照搬,原创者又该如何维权?地处昆曲故里,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绣花功夫 精准裁判,为经典创新传承厘清限度与边界。  假作真时真亦假 亦真亦幻牡丹亭   但使相思莫相负,牡丹亭上三生路。 2018年10月,艾克斯公司出品的《寻找牡丹亭》节目在第六届乌镇戏剧节上演,由公司雇佣摄影师拍摄的现场表演图片也在戏剧节组委会官方微博平台上予以发布。  2021年3月18日,艾克斯公司与达不溜公司签订演出合同,约定2021年4月1日在新新旅游公司经营的游乐园中演出《寻找牡丹亭》节目,每场30分钟,共计三场。不过合同签订后不久,达不溜公司即以相关演出取消为由,解除了与艾克斯公司签订的合同。  但是到2021年4月,艾克斯公司发现新新旅游公司主办的 江南文化戏曲节 如期正常举行。   我们通过宣传和推广视频得知,戏曲节上连续多天出现了名为《寻找牡丹亭》的表演节目,从演员的服饰、妆容到演出内容都与我们的节目高度相似。 据艾克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先生陈述, 就连宣传文案都是照搬我们的,图片也使用了我们在乌镇首次公开表演时拍摄的作品。   与新新旅游公司和达不溜公司沟通无果后,艾克斯公司以著作权侵权为由将两家公司诉至法院。 之前签合同时他们了解过《寻找牡丹亭》的演出形式和角色造型,之后未经许可演出该作品,又在多个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宣传中使用了相关表演的视频和图片。 孙先生认为,两家公司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  木偶高跷昆曲组合 引发庭审拉锯战   《寻找牡丹亭》不仅是对传统艺术的创造性继承,更是中西结合的一种尝试。 原告艾克斯公司在庭审中陈述,偶师踩着西式机械高跷, 杜丽娘 需要模仿提线木偶的体态和动作,由此形成的视觉效果如同现代舞中的机械舞,与传统戏曲有显著区别。   难道这样的节目只有他们能演,其他人都不能演了吗? 针对原告指控,两家被告公司辩称,木偶唱昆曲由来已久,真人木偶也广为流传。  不管是高跷偶师的服装、礼帽或背篓,都在其他作品中有迹可循,尤其是杜丽娘的人物妆造和配饰等,早已形成特定认知。在被告方看来, 只是取巧地将大家耳熟能详的传统表演形式简单结合在一起,显然不具有独创性 。  一场听起来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的庭审拉锯战,就此展开。  另类作品如何定义 能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法院经审理认为,昆曲、高跷、提线木偶,这三种公有领域的传统艺术表演要素组合,构成了案涉节目《寻找牡丹亭》的基础视觉呈现,而该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此类将中国传统艺术与其他艺术形式组合的表演节目,值不值得著作权法予以保护,是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   基本没有可参考的判例,一开始确实觉得棘手。 作为案件承办人的苏州知识产权法庭法官林银勇介绍, 关于著作权认定,需要考量作品的呈现载体和发表时间,由此判断是否具备独创性,以及属于哪种作品类型。   一般认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新作品、新技术,而传统文化艺术领域的创作很多以进入公有领域的文化艺术成果为基础,经常面临独创性不足的质疑。林银勇指出,正如被告两公司所言,提线木偶、高跷和昆曲,均是我国传统文化艺术的表演形式。  但是, 将传统文化艺术表演形式进行组合的创作,并非当然不具有独创性。 林银勇进一步解释称,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独创性判断的关键在于所创作的内容是否区别于公有领域的智力成果。   简单来说,就是人物造型是不是独特,这种演出表现形式之前有没有过,观众看没看过。 林银勇说。  《寻找牡丹亭》是以昆曲表演形象为基础,与提线木偶、高跷进行了组合,在具体的形象塑造上充分融合了具有现代色彩的元素,例如提线偶师的角色造型,整体为白色装扮,以宽大头罩遮盖面部,脚踩细长西式机械高跷而非中国传统木质高跷,形象高大神秘。  演出时,需要提线偶师脚踩高跷与戏曲演员配合演出,凸显出命运对角色的操控感,形成视觉冲击和美感,在审美价值上具有独创性。  关于艾克斯公司请求将涉案作品定为戏剧作品予以保护的主张,林银勇表示,公共空间表演在一定情况下可以认定为戏剧作品,前提是要按照既定的剧本或脚本呈现出一定的表演情节。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中仅有一段不足20秒的短视频,且视频中展现的多是角色的艺术造型,而非连贯的表演情节。  整体而言,《寻找牡丹亭》呈现出了与中国传统文化艺术不同的审美价值,创作者对整体表演形象的构思与塑造,以及对具体人物、道具的设计方面均有独到设计,表演艺术造型体现为一种动态的形象,可作为美术作品予以保护。  至此,《寻找牡丹亭》有了法律意义上的 身份 ——一个融合传统艺术与现代元素的具有独创性的美术作品,值得著作权法予以保护。  认定两被告侵权 公共空间表演有法撑腰  根据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被诉侵权表演在形象设计上,同样使用了提线木偶、高跷以及昆曲戏剧角色 杜丽娘 的组合,提线偶师的造型也仅有细微差别,与原告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  再结合此前两被告公司与原告签订了表演合同,已然接触并知晓原告公司的表演内容和人物角色造型,且被诉侵权表演还使用了与涉案作品相同的作品简介及演出照片,并制作成宣传视频、海报以招揽游客获取商业利益。  最终,综合全案事实,特别是结合被诉侵权表演的具体形式以及网络宣传情况,法院认定主办方新新旅游公司以及被诉侵权表演具体组织方达不溜公司构成共同侵权,侵害了涉案作品的复制权、展览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酌定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3万元。判决后,两被告公司已履行完毕。  ■法官释法  做实知识产权保护 赋能传统文化创新  本案涉案作品《寻找牡丹亭》,是将昆曲、高跷、提线木偶三种中国传统艺术形式组合在一起的表演节目。案件主要争议焦点就在于,这种组合了数个传统艺术元素的表演节目,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审理期间,原告公司提出了两个主张,一是认为《寻找牡丹亭》应整体作为戏剧作品予以保护,二是认为《寻找牡丹亭》的表演形象应作为美术作品予以保护。  在戏剧作品的认定方面,由于原告公司举证的载体证据不足,法院无法支持。因此,主要的争议还是在于《寻找牡丹亭》的表演形象是否可以认定为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  至于这个争议焦点如何评判,难就难在对 独创性 的认定。理论上认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新作品、新技术、新知识。对于传统文化艺术领域的创作者而言,由于他们的创作是以已经进入共有领域的文化艺术成果为基础,普遍面临独创性不足的质疑。  根据艾克斯公司的反馈,该公司所组建的乌龙剧团创作了一些以传统戏剧为基础的表演作品,在维权时均面临这方面的困扰。  作为案件的承办法官,首先思考的一个问题就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在传统文化的传承创新过程中能做些什么。  2021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考察期间强调: 要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以时代精神激活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生命力。   中国传统文化虽然有悠久历史,但并非一成不变。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中国的传统文化也在不断丰富和发展,而且还在不断地吸收其他优秀文化成果,在持续的创造性转化中发展壮大,最终成为人类文明的瑰宝。所以,知识产权对传统文化的保护,实质是保护传统文化基础上进行再创新的文化艺术成果。  昆曲作为联合国教科文组认定的 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 ,入选了我国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昆曲等发源于苏州地区的优秀传统文化,也在不断创新发展。在苏州知识产权审判中做深做实 公正与效率 工作主题,就是要为此类文化创新成果提供有力的司法保护。  案涉作品《寻找牡丹亭》以昆曲表演形象为基础,与提线木偶、高跷进行了组合。这个组合方式本身就区别于既有的传统文化表演形式,而且该节目还在提线木偶的形象设计方面,加入了西式的、具有现代气息的设计元素。总体而言,虽然以传统文化为基础,但融入了现代化元素,整体上也体现出了不同于传统文化的一些审美价值。现代元素的加入,使得《寻找牡丹亭》这类表演节目对于当代年轻人更具有吸引力。  从某种程度而言,此类节目的创作和传播,更有利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弘扬。因此,我们在召开法官会议讨论案件时,一致认为《寻找牡丹亭》表演形象具有独创性,应当给予著作权方面的保护。  在本案审理中,法院还重点考虑了另一个因素,那就是传统文化再创新艺术成果的市场价值。  《寻找牡丹亭》是艾克斯公司创作的公共空间表演节目之一。公共空间表演是发源于欧洲的一种表演形式,最大的特点是可以摆脱对传统表演舞台的依赖,在街头、商场、游乐园、旅游景点等更为广阔的空间进行表演,而且也更加强调与现场观众的互动性。  目前来看,这种表演形式在我国商业地产、旅游地产不断兴起和壮大的背景之下,有着越来越高的市场价值。涉案作品《寻找牡丹亭》恰好就是融合了传统与现代的表演方式和表演形象,其与昆曲表演的结合,对于以传统文化为主题的娱乐、文化活动而言,更加具有市场价值。  本案中, 江南文化戏曲节 的主办方原本已经与艾克斯公司签订了表演合同,而且三场表演约定的价格为48000元,足以说明这种融合传统文化和现代元素的文化艺术成果具有极高的市场价值。因此,尽管被诉侵权行为规模不大,法院仍然依法对本案侵权损害作出了一个较为高额的赔偿判决。  近年来,苏州知产法庭一直致力于弘扬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多个案件中,法官们以 如我在诉 的意识有力维护了艺术创作者的合法权益,折射出苏州知识产权审判臻于至善的 苏工苏作 精神,也为新时代语境下,中华优秀文化的传承和发展贡献了司法智慧。  ■代表点评  以司法之手推动非遗传统文化创新表达  全国人大代表、国家级非遗项目苏绣代表性传承人、中国文联委员、中国工艺美术大师、著名苏绣艺术家 姚建萍  优秀传统文化艺术成果与现代元素相结合,往往能有力推动非遗传统文化在当代语境下进行多样化表达,同时迸发巨大的商业价值。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非遗文化工作者在不断尝试兼收并蓄、博采众长,从而实现行业的创新性发展和创造性转化。  例如,在我们苏绣行业,绣娘会将苏绣元素进行现代化演绎和场景化运用,融入台灯、耳机、手表等实用衍生品,与影视剧、网络游戏联动,使其在更多元的市场环境中绽放光彩。  本案中,涉案作品《寻找牡丹亭》结合了昆曲与来自欧洲的公共空间表演艺术,又将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与西方现代文化碰撞交融,在保留内在文化价值的基础上,通过新的表演形式焕发出新的审美价值和商业价值,对于当代年轻人也更具有吸引力。  节目的创作和传播,不仅赋予传统戏剧新的生命力,也让多彩繁荣的民间艺术永续华章,更有利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弘扬。苏州知识产权法庭公正裁判,判令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充分体现了对传统文化领域创作人员及其成果的尊重,对于提升传统艺术工作者创新创造的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国潮创新遇上版权纠纷 法院以案释法定边界
近年来,随着国潮的兴起,越来越多的品牌开始注重创新和文化内涵。然而,在这个过程中,版权纠纷也时有发生。近日,一起国潮创新遇上版权纠纷的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法院以案释法,明确了国潮创新的边界,为行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指导。 在这起案件中,原告是一家知名的国潮品牌,其设计的产品在市场上取得了很高的知名度。被告是一家新兴的国潮品牌,其产品与原告的产品相似度较高,涉嫌侵犯原告的版权。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遂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产品确实存在侵权行为。被告在设计产品时,借鉴了原告的设计元素,且没有经过原告的授权,这种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版权。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表明,国潮创新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不能侵犯他人的版权。同时,也提醒了国潮品牌要加强版权保护意识,提高自身的创新能力,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国潮创新是中国文化自信的体现,也是中国品牌走向世界的重要途径。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尊重知识产权,遵守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的创新能力和品牌价值。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国潮创新的可持续发展,让中国品牌在国际市场上更具竞争力。湖南绘画作品版权登记原创音乐怎么注册版权湖北字体版权登记福建插画版权申请加急福建logo版权申请加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