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光虽美,巧用剪影也侵权:直接输出内容》
2024-10-15

原标题:杨丽萍公司诉云海肴餐厅著作权侵权案尘埃落定—— 月光 虽美,擅用 剪影 也侵权  《月光》电影画面截图和云海肴餐厅装饰图案对比。资料图片  单个具体的舞蹈动作是否具有独创性?经营者在装潢中使用相应舞蹈动作剪影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日前,围绕餐厅装饰图案是否侵犯杨丽萍《月光》舞蹈作品著作权案最终尘埃落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再审裁定最终认定,云海肴(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海肴餐厅)被诉侵权行为侵害了杨丽萍《月光》舞蹈作品的著作权,《月光》舞蹈整体构成舞蹈作品,即确认了原一审判决结果。  擅用作品 剪影 引纠纷  云海肴餐厅是一家主打云南菜肴并以云南文化为特色的连锁餐厅,本与杨丽萍的舞蹈并不相关,但因为一桩著作权纠纷联系在了一起。  2017年9月,云南杨丽萍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杨丽萍公司)工作人员发现云海肴餐厅未经许可,擅自在其门店使用涉案《月光》系列作品进行商业宣传,并复制成墙画、装饰灯笼等置于餐厅显眼位置。随后,杨丽萍公司将云海肴餐厅起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杨丽萍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秀霞表示,该案涉案《月光》系列作品为杨丽萍创作、表演、投资制作,创作完成于2003年,后被收录于其本人投资创作、出任艺术总监和总编导并领衔主演的大型原生态歌舞集《云南映象》中,并且其舞蹈艺术形象还被创作成《月光剪影》美术作品等系列作品,上述作品均已进行了作品登记。 杨丽萍已将涉案《月光》系列作品的权利授权给杨丽萍公司行使。 范秀霞说。  云海肴餐厅认为,杨丽萍公司没有提供舞蹈作品、类电作品、美术作品等权属证据,杨丽萍不是《云南映象》《月光》系列作品的著作权人。  在法院的一审判决中认定,仅凭作品登记证书无法确认杨丽萍为《月光剪影》美术作品的唯一著作权人,因此未支持杨丽萍公司与《月光剪影》美术作品相关的诉讼请求。值得注意的是,在二审和再审法院中,也对此持相同观点。  但是,对于《月光》舞蹈,一审法院认为舞蹈作品的本质在于人体的动作,舞蹈表演中的人物造型、服装、灯光、舞美、音乐等,都可以与人体动作相结合来表达特定的主题和思想感情,并认定舞蹈动作在灯光、舞美、服装、音乐等元素的相互配合下的《月光》舞蹈整体构成舞蹈作品,而拍摄《云南映象》中《月光》舞蹈的视频则构成录像制品;对于《月光》舞蹈作品、《云南映象》录像制品,杨丽萍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相关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在一审中,焦点问题是云海肴餐厅对涉案图片的使用是否侵犯涉案作品复制权。云海肴餐厅方面被诉装饰图案与《月光》舞蹈作品中的独创性内容构成实质性相似,并存在接触该舞蹈作品的可能性。虽然两者一静一动表现形式不同,但被诉装饰图案与《月光》舞蹈作品具有独创性的静态舞蹈动作高度近似,明显取材于该舞蹈作品。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被诉装饰图案使用了《月光》舞蹈作品具有独创性的内容,侵害了杨丽萍公司就《月光》舞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  单个舞蹈动作是否受著作权保护  一审认定侵犯著作权,到了二审却发生逆转,认为不侵犯著作权。二审法院判决认为,该案中杨丽萍表演呈现的单个舞蹈动作,虽然结合灯光、服饰,其自身身体曲线呈现出极具美感的艺术效果,但是从舞蹈作品保护客体的角度,单人单个舞蹈动作并不足以达到舞蹈作品的独创性要求。因此,使用少量不连贯的单人单个动作并不构成对舞蹈作品著作权的侵害。  舞蹈作品中单个动作是否受著作权保护?云海肴餐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娟表示,其店面内涉案装饰物的 三道弯 舞蹈动作和剪影元素属于公有领域,并非杨丽萍独创。 个别人体动作看不出前后动作关联,无法传达思想或情感,不属于舞蹈作品的表达,被告使用的静态的舞蹈动作不会对涉案舞蹈作品构成侵权。 李海娟辩称。  对此,杨丽萍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予以反驳: 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该连续的动作、姿势是由一个个的静态的动作、姿势组成,本案所涉侵权图案,就是从连续的动作、姿势中截取出来的一个个静态动作、姿势,该静态动作、姿势是舞蹈作品连贯动作、姿势的组成部分,而非独立的作品,本案原告经《月光》舞蹈作品的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有权对该作品的舞蹈姿势截图主张权利。   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成审判依据  记者在梳理案情时,仔细回顾了该案件的诉讼历程。自2018年提起诉讼至今已多年,可谓一波三折。对于云海肴餐厅是否侵犯著作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前述《月光》舞蹈中结合了人物造型、月光背景、灯光明暗对比等元素的特定舞蹈姿态并非进入公有领域的舞蹈表达,属于《月光》舞蹈作品具有独创性表达的组成部分。由此,被诉侵权装饰图案与《月光》舞蹈作品的独创性内容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了《月光》舞蹈作品的著作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再审裁定认为:《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六项规定 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其中的 等 字给舞蹈作品的构成元素预留了解释空间,但是关于 等 字的解释应当尊重舞蹈领域中创作者对舞蹈形式的创新和发展,服化道等元素使得舞蹈作品的表现形式更加丰富多样,对于舞蹈作品思想情感的表达亦起到了积极辅助作用,从而与舞蹈作品中的动作、姿势和表情产生了密不可分的关系,亦应作为舞蹈作品的一部分予以保护。  再审裁定还认为,《月光》舞蹈作品作者将服化道元素作为体现该舞蹈创作内容的一部分,在舞蹈中予以固定,并对其进行了个性化的选择和编排,该作品中静谧感的营造以及作品思想感情的表达,除了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予以表现外,亦与服化道元素密不可分。因此,《月光》舞蹈中结合了服化道元素的舞者动作、姿势和表情的整体画面可以体现该舞蹈作品的独创性表达。湖南动漫版权登记版权美术作品申请湖北纹身贴版权登记经典案例|月光虽美,擅用剪影也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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