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院盗摄是否违反《电影产业促进法》?
2024-10-16

春节期间,歌星薛之谦走进影院看了《飞驰人生2》,随后发了一条长图微博,本意是表扬导演韩寒这部热血新片,却因为附上了三张明显拍摄于观影现场的屏幕照片,引发了所谓 盗摄违法 的热议。这条微博目前已引发了3.2万条评论、9.9万次转发。 反对人士的观点非常明确:你薛之谦身为名人,做出了影院 盗摄 这样的行为,还不以为错公然示范。 央视6套、央视13套等新闻节目都就此采访、连线相关专家答疑。但有意思的是,两档节目里的专家的回应,在舆论场里分别被概括成了 龙标一出就不能再对着电影屏幕拍摄了 和 法律上没有盗摄这一说法 两种看似完全对立的说法。于是,讨论的双方选边站队、 各取所需 ,吵得沸反盈天。 那么,观影时用手机拍了电影内容的照片,究竟是不是 盗摄 ,算不算 违法 呢? 此番舆论场上指责薛之谦所使用的最严厉也似乎前所未有的 法律武器 是《电影产业促进法》第31条: 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 而法律界似乎更多倾向于诉诸《著作权法》做出评价。《电影产业促进法》和《著作权法》之间又是什么样的关系? 两位专家的分析在舆论场里被概括成两种看似对立的说法,讨论的双方 各取所需 首先,《电影产业促进法》是一部行业管理法,其主要调整对象不是普通观众。 《电影产业促进法》的法律位阶较高,突破了以往电影产业只能遵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甚至各种政策文件的局面,该法第二条继而明确了法律适用的对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影创作、摄制、发行、放映等活动(以下统称电影活动),适用本法。 通读这部法律,大量出现的权利义务的享有/承担者主语为, 国家 、 国务院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 、 法人 、 其他组织 。很明显,这是一部行政法,调整的是国家/政府与电影产业链条内各类主体之间的关系。注意,电影观众并不在直接调整范围之内,观众必然参与放映,但非 从事放映活动者 。 这是一部产业内的重要法律,而不是一部普通人需要了解的法律,甚至不是这个领域的律师都未必知道这部法律。 其次,第31条的立法应有其特殊用意。 如前所述,《电影产业促进法》与观众的关系是间接的,当观众买票进入电影院,就成为了影院的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这是消费者权益。影院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不是影片的著作权所有权人,影院工作人员更不是执法人员,因此,第31条的立法用意应当是对影院在特殊情形下的赋权,可以据此来回应 你凭什么让我删?凭什么赶我走? 。 第31条的前置情形指向也非常明确,是指录音录像的行为,至于具体行为目的是自我娱乐还是制作 枪版 ,并不需讨论,也不可能现场举证,然根据一般通识的汉语语义解释, 录音录像 并不包含本次薛之谦在影院内的拍照行为。《电影产业促进法》出台于2016年,手机拍照的随手方便性与今日已毫无分别,可以反推立法者是经过谨慎选择的。 至此,可以肯定得出结论——薛之谦原则上不是《电影产业促进法》的适用对象,薛之谦拍了三张照的行为并未违反《电影产业促进法》第31条。 其三,在讨论 侵权 与否的前提下,所依据的必然是规定了著作权人具体权利的《著作权法》,而非《电影产业促进法》,《电影产业促进法》并不是《著作权法》的补充、替代。 《著作权法》规定,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 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 合理使用 ,不需要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之前接受媒体采访的相关专家,也是基于 合理使用 的原则 ,对薛之谦的行为做出分析,被薛之谦及其粉丝直接拿来的专家态度是偏肯定性的,而另一方专家其实也强调了,拍摄的电影画面达到一定量积累后,会突破 合理 性,构成侵权。 从立法技术来说,《电影产业促进法》在第54条、56条强调了对著作权的保护,所使用的立法语言是援引性的,如 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 , 构成犯罪的 ,完全尊重了本有的大法,而非自行创设了新的著作权权利,在具体产业保护的行政法内对著作权加码保护。 如果要讨论知识产权,不妨换一个场景思考,上月热映的《年会不能停》,已经上线视频平台,我们在家里的电脑上观看时,是否可以截几张屏,然后发条评论微博呢?龙标的作用仅仅只针对影院吗?仅仅相隔一月,从影院跑到视频平台,影片权利人的权利就打了一折吗?电影院拥有比影片所有权人更大的知识产权吗?要明白,电影的著作权不属于影院。甚至可以进一步思考,即便一张照片也不放,在影片公映后的影评里对剧情作了回顾,是否侵犯了知识产权? 今日中国观众的知产保护意识已飞跃式提升,同时也频频引发出另一问题——意识本位的替代。观众总是表现出比权利人更在意的在意,并常常将自身置于理所当然的被侵权情绪中,回头想想,韩寒还没说啥是吧? 任何知识产权,首先是私权,本质上是设立一项一定期限之内的合法垄断,任何被知识产权保护的作品,最终都将由全人类共同拥有,全人类不必在情绪上急于求成。 在这个事件里,对很多电影从业人员、虔诚的影迷来说,倒不如聚焦在文明礼仪的层面的讨论:影院内观众拍摄几张照片究竟是否属不文明行为?是否会影响其他观众?是否应该在公德层面提出禁止?明星是否应当在高于法律的层面带头自我约束?影院盗摄究竟有没有违反电影产业促进法?
影院盗摄行为违反了电影产业促进法。 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相关制品和工具,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直至吊销许可证:(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影院盗摄是指在影院内使用手机、相机等设备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拍摄,然后将拍摄的内容上传至网络或分享给他人。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电影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其他观众的观影体验,同时还可能对电影产业的发展造成负面影响。 为了维护电影产业的健康发展和观众的合法权益,我们应该坚决***影院盗摄行为,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观影环境。设计图版权申请加急申请专利要多少钱国家版权登记保护中心江苏照片作品版权登记北京摄影作品版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