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少年》剧照。资料图片 近期,热播电视剧《曾少年》因为直击出版领域中较受关注的抄袭现象,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剧中讲述了一名网红作家东拼西凑的图书出版后,围绕编辑、原作者、出版社、公众舆论,发生了多个故事。透过剧中这些故事,折射出现实中出版行业遇到的哪些版权问题呢? 这儿抄点那儿抄点,构成版权侵权吗? 剧中,出版社编辑谢乔正在为第二天的签售会做准备,接到了闺密小陆的紧急电话。小陆指出,网红作家粉红CiCi的新作《生生又世世》抄了好几本书,论坛上都有人整理出来了,有《前世今生》《七月七日花正开》以及《洛河山》……看到这里,我们不由感叹,这不就是前几年闹得沸沸扬扬的 调色盘 事件的电视剧版再现吗? 在互联网的助力下,网络小说迅速发展,同时也使抄袭变得更加隐蔽——不再是大段大段地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抄袭,抓住一篇或者几篇文章使劲地抄,而是从多部作品中抓取内容,通过改变顺序、东拼西凑,让作品改头换面。某知名网络小说就是这 高级抄袭 的典型代表。据热心网友持续3年的不懈比对统计,发现该小说竟然抄袭了200余部作品中的内容。在整理抄袭内容的过程中,网友们为直观展现抄袭的情况,将疑似抄袭内容与原文内容截取各种相似片段并左右分列进行对比,其中雷同的内容采用鲜艳的颜色进行标明,且对于不同出处来源的内容分别以不同的颜色予以区分,乍一看,就像绘画调色盘般五彩斑斓。由此,调色盘就成了 这儿抄点那儿抄点 的判断利器。 调色盘 式的抄袭分散在一部甚至多部作品中的不同段落,具有极强的隐蔽性,这就给侵权的认定带来了极大困难。尽管如此,这样的行为依然逃不过法官的慧眼。例如,在《锦绣未央》抄袭《身历六帝宠不衰》一案中,法院判定《锦绣未央》剽窃《身历六帝宠不衰》116处内容、1处情节,就给我们判定 调色盘 式抄袭提供了可以借鉴的指引,即判断抄袭内容不能仅就单独语句甚至短语进行割裂判断,而应当结合上下文衔接、具体用字的选择,将这些语句放入段落甚至篇章整体对比得出结论。通常被指控的侵权语句和情节与权利作品存在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具体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均使用了独特的比喻或形容的具体表达;二是均采用了相同或类似的细节描写来刻画人物或事物;三是均对大量常用语言的编排采用了相似组合。 被侵权时,应当如何正确维权? 剧中,在《生生又世世》新书发布会签售现场,愤怒的原作者带着整理好的证据前往现场,抗议网络作家的抄袭行径。如果你是剧中愤怒的作者,碰到即将发生或者正在发生的侵权行为,应该如何维权呢? 剧中受害的作者前往新书签售会现场,揭露网络作家的抄袭行径并试图阻止侵权图书的销售,这种维权方式属于私力救济的自助行为。《民法典》第1177条确定了自助行为的合法有效性,即当权利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当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剧中,原作者前往签售会现场进行抗议,该维权行为是否可行?根据《民法典》规定,自助行为的前提在于 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 。而通常来说新书签售会往往会提前向公众发布,所以在签售会发布前,权利人应当是有相对足够的时间采取与签售会主办单位交涉、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甚至向人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的措施来制止签售会的举办。因此,权利人不宜直接前往签售会现场进行抗议。从现实情况来看,签售会现场往往人员高度聚集,如因为现场抗议行为引发安全责任,权利人将会因为 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 而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类似剧中即将要举办的侵权图书新书签售会类似的 申请人的知识产权在展销会等时效性较强的场合正在或者即将受到侵害 行为或者 申请人的商业秘密即将被非法披露 申请人的发表权、隐私权等人身权利即将受到侵害 诉争的知识产权即将被非法处分 时效性较强的热播节目正在或者即将受到侵害 等情况紧急的行为,权利人是可以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的,请求人民法院责令涉嫌侵权人禁止作出一定行为。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出版社如何履行合理审查义务? 剧中抄袭事件持续发酵,出版社领导研究决定暂停该网络小说的出版发行,最后社长和主任都被要求写检查,编辑谢乔也主动辞职。 涉图书抄袭案件中,不仅抄袭者应当对其抄袭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出版社对其出版内容的合法性如果没有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也难辞其咎。通常来说,出版社对其出版的图书应当从授权来源、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方面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任何一方面没有进行审查或者由于过失没能审查清楚的,则可以认定出版社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如因此出版侵害他人著作权的作品,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其中,出版社编辑对于 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 的审查系指出版社应当审查被诉侵权作品内容是否与在先发表的作品存在相同的内容,简单说来就是是否存在抄袭的内容。网络传播具有传播主体的多元化、信息传播的快捷性、传播内容的广泛性、传播环境的全球化的特点,这对编辑审查图书内容合法性的能力无疑是个巨大的挑战,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为让编辑审查出版的图书与在先发表作品存在抄袭的内容难度进一步加大,尤其是在先发表作品没有知名度或者影响力的情况下。由此可见,判定出版社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关键在于出版社是否能将抄袭内容审查出来。所以,如果能有完整的出版物样本数据库供比对的话,将有助于破解这一难题。那么现实中,出版物样本数据库的开发和运营是否存在可操作性呢?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22条 出版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免费送交样本 的规定,中国版本图书馆作为我国图书缴存样本的执行机构,是有能力建立起完整的出版物样本数据库的。而且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做好出版物数字版样本缴送工作的通知》中 各出版单位缴送与所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内容相一致的数字版样本1份 的规定,出版社还应当缴存出版物的数字版样本,这也有助于加快出版物样本数据库的建设步伐。 可见,出版物样本数据库已经在建设的过程中。因此,我们也呼吁主管部门尽快发掘出版物样本数据库的其他功能,比如,为出版单位提供查重服务,让出版单位有效借助外力,积极履行版权审查义务,避免抄袭内容的出版,与社会各界共同维护风清气正的图书版权生态。
电视剧《曾少年》直击出版领域抄袭现象申请版权电影浙江书法作品版权注册福建版权登记湖南绘画作品版权登记工艺品版权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