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登记中需特别注意肖像权问题
2024-10-21

作品的价值体现于传播和使用过程中,作品登记是证明权属、保障交易、定分止争的重要手段。作品登记工作的意义在于为作品的传播和使用保驾护航。做好、做实作品登记工作,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尤其在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和法律宣传的不断完善和推进,人们的法律观念和意识也在不断提高,很多人也都在作品登记的过程中注意到了保护自己肖像权的重要性。笔者认为,在作品登记的过程中,的确有很多肖像权的问题需要引起注意。  肖像权在著作权登记中有多种类别体现  肖像,是指通过影像、雕塑及绘画等呈现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所谓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通过造型艺术或者其他形式,在客观物质载体上再现自己的形象所拥有的不可侵犯的人格权和专有权。公民基于自己的肖像,所体现而享有的人格权益、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是我国法律规定保护肖像权的对象。  肖像权的法律特征主要体现为,一是公民的人物形象必须具有肖像特征,被艺术地再现了自然人的外貌形象。其表现形式可以通过摄影、绘画及雕塑等艺术手段,反映出特定公民姿态、容貌及表情等主要特征的图像。二是特定的公民肖像必须形成事实。公民肖像在图片、画面及视觉中,应处于显著位置,被凸显的主体地位,作为特定对象来表现,而不是作为陪衬体。三是肖像必须是肖像权的客体,表现了肖像主体自然人特有的肖像权的人格利益。四是肖像必须具有物的属性。也就是说,肖像的艺术处理应当是具体地、独立地被固定在某一特定的物质载体上,比如照片、电视屏幕及报纸杂志等。它来源于肖像权人真实的外部形象,但又独立于肖像权人的客观视觉形象,能够为人所支配、控制和处置,并具有一定的财产利益。  著作权中的肖像,是特指通过绘画、摄影及文字等艺术手段,使肖像权人的人物形象在物质载体下再现的一种观赏造型作品,即肖像作品。肖像权在著作权登记中主要体现在摄影作品、美术作品和视听作品三种类别中。  肖像权财产利益的产生并非源于自然人肖像的外貌特征本身,而是基于肖像产生的人格利益所派生的,并体现了不同的人格利益需求。因此对自然人的肖像权给予法律上的保护,实际上就是对人格利益保护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里的第四章关于肖像权的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一是公民依法拥有对自己肖像是否公开使用的权利;二是未经公民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公开使用其肖像。  人物摄影作品在登记中易侵权  《著作权法》中的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在众多的摄影作品类别中,有一类摄影作品在作品登记时,必须要谨慎,否则就有可能侵权,这类作品就是人物摄影作品或者有人物肖像的照片。  我们经常会在网络社交平台上看到一幅幅在环境优美的背景下各种姿态的人物照片,比如婚纱照、人像图片等。如果第三方未取得照片上肖像者和摄影师本人的许可,是无权上传此类肖像照片的,更不能随意采用此类肖像照片来进行海报宣传、招揽客户及商业推广等,否则这种行为就侵犯了肖像人的肖像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很显然,肖像作品具有肖像权和著作权双重法律属性,肖像权属于肖像人物本人,著作权属于拍摄的人,任何第三方对人物肖像照片的合法登载行为,需同时取得著作权人和肖像权人的许可,缺乏任何一方的许可,都可能构成侵权。同样,拥有著作权的摄影师,如果要进行此类摄影作品的版权作品登记,也必须征得肖像权本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也可能构成侵权。而当肖像人自拍上传时,仅限于个人肖像作品,肖像权和著作权同时归属于本人,不存在分离情况,因此也就不存在侵权行为。  美术作品中肖像权需视情况而定  《著作权法》中的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常见的美术作品有绘画、毛笔书法、硬笔书法、刺绣、陶瓷、海报、印章等。美术作品中涉及肖像权问题的主要为人物绘画和人物雕塑两种类别。  人物雕塑是指用各种可塑材料或可雕、可刻的硬质材料创造出具有一定空间的可视、可触的各种艺术人物形象。借以反映社会生活、表达艺术家的审美感受、审美情感、审美理想的艺术。比如人物肖像名画《蒙娜丽莎》,就是作者达·芬奇根据真实的人物模特形象,从构图造型、绘画技巧及表现手法等诸多方面着手创作,画面所体现的人物充满了端庄、大气、恬静、优雅的审美视觉。  其中高仿真的人物肖像画和人物雕塑,著作权人作品登记也存在肖像权问题。这主要是由于高仿真的人物肖像画和人物雕塑美术作品,一方面反映了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符合肖像的特征;另一方面也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定义,因此同样受到《民法典》中有关肖像权规定的保护。但在作品登记工作实践中,还是要进一步细分两类作品的具体情况。比如,公安机关为了破案,根据口述人描述提供的高仿真犯罪嫌疑人肖像画,就不能进行作品登记。为了缅怀铭记、弘扬正气、警示教育等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而创作的人物雕塑,进行美术作品登记时,就不适用于肖像权的规定。  视听作品需注意授权规范  《著作权法》中的视听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最常见的就是影视作品。  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首次在立法中出现了 肖像作品 肖像作品权利人 的概念,解决的就是肖像权人与肖像作品权利人所享有的两种权利冲突,对肖像作品权利人使用作品的行为进行了规制。具体来说,具有肖像权的自然人,虽然同意第三方将其肖像制作成了肖像作品,但并不意味着具有肖像权的自然人必然同意肖像作品的权利人,可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其肖像。  比如,在影视作品或者综艺节目中,肖像权人有演员或者嘉宾等,肖像作品权利人有影视剧制作方和摄影师等,即使演员或者嘉宾签订了相关的摄制合同,同意影视剧或者综艺节目的摄影师和制作方对其进行宣传推广所需的拍照及录像等,但并不是必然表示同意摄影师和制作方可以将其肖像公开使用或进行转授权。所谓转授权,在《民法典》里一般指转委托概念,即初始权利人授权他人后,他人享有的自行授权他人的权利,而不需要再次取得初始权利人的授权。转授权的权利类型、范围、期限等一般应与初始授权人的相同,但双方也可以再次协商约定。因此,肖像作品权利人和肖像权人之间最好再签订一个肖像许可使用及转授权协议,对肖像使用范围、时间期限、使用许可、转授权权利类别和违约责任等方面作出详细约定。  总之,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当下,广大著作权人在进行作品创作和登记的过程中,要充分认识到肖像作为一项具体的人格要素,体现的是肖像权人的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一方面要学会尊重任何人的肖像和肖像权,避免因侵权给自己带来各种麻烦和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也要学会使用相关法律手段,保护好自己的肖像和肖像权。  (作者系云南省新闻出版产业技术中心高级经济师)作品登记过程中肖像权问题需要引起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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